锡科计〔2011〕241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大力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性作用,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努力形成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投入机制,2012年起我市将实施《无锡市种子基金》、《无锡市成果转化资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等三个专项资金计划。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上述三个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筛选工作,特向各市(县)、区科技局、各相关企业征集2012年上述三个专项资金项目。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征集范围
《无锡市成果转化资金》面向二市(县)、七区;
《无锡市种子基金》面向无锡市市区;
《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面向无锡市区。
2.征集时间
请各市(县)、区科技局将相关项目征集表(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1月18日前报送相关处室,并将电子版通过市科技局协同办公平台发给相关联系人。
3.受理处室
(1)种子基金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张秋平
电 话:81821887
(2)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联系人:市科技局成果处 王静芬
电 话:81821896
(3)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
联系人:市科技局事业处 吴 琪
电 话:81821883
附件:
1.关于征集2012年无锡市有关科技项目的要求
2.无锡市种子基金科技项目征集表[点此下载,MS Office文档]
3.无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信息表(贷款贴息类)[点此下载,MS Office文档]
4.无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信息表(风险补偿类)[点此下载,MS Office文档]
5.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计划项目征集表[点此下载,MS Office文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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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征集2012年无锡市有关科技项目的要求
一、无锡市种子基金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面向各类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入股科技创业企业,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采取跟进投资入股,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单笔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对于同一个科技创业企业,种子基金只能参与投资一次。
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入股科技创业企业,要求属“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重点产业的科技创业企业以及海外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须注册于无锡市区内并拥有完整、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无锡市成果转化资金申报要求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重点产业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招才引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引进的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产业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借贷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经产生了一定的销售收入。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2.风险补偿。补偿银行在支持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融资风险。
成果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成果处于产业“高、端、链”环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和高成长性,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成果产业化资金项目的实施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无锡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相应的科技人才队伍,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贷款贴息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自2011年1月起发生的贷款;
(5)风险补助项目:项目市场前景好,竞争能力强,但企业贷款有难度。
历年来已获得省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
三、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申报要求
该资金资助对象为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无锡市市区新建立的具有独立和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研发(设计)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工业设计、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
2.总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有研发经费筹措计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
4.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受理或授权证明;
5.工业设计机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