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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2-03-28  点击:[] 来源:  

锡科计〔2012〕38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安排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推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和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招商等重大活动开展。

二、支持对象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专账管理。

(二)申请扶持资金资助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

2.有实施科技研发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支持内容

扶持资金根据不同的科技计划分类内容,主要采用直接资助、奖励资助、匹配资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支持内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支撑(农业、社会发展)、创新基金、科技保险资助、院士工作站建设、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活动,科技事业、市委市政府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一)国际科技合作:有效集聚和整合世界创新资源,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等载体建设以及国际先进技术与成果转移和联合研发。

根据项目总投入、技术水平、中外双方合作基础与能力、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最高按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资助,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方式。

创新国际化载体建设原则上最高可资助50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同意,“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联合研发项目原则上最高可资助100万元。

(二)科技支撑计划:重点支持农业和社会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

根据项目总投入、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给予适当资助。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方式。

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达到有关建设要求后原则上最高可资助200万元。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支撑项目原则上最高可资助100万元。

(三)科技创新资助:重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支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前期立项支持。

对于创新基金项目,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申报要求,地方前置立项支持,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原则上最高可资助50万元。

(四)院士工作站资助: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骨干企业吸引的院士团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研发平台共建等。

根据申报单位具有的院士团队工作条件、实质性的合作研发任务,团队驻企年工作时间、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按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资助。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方式,原则上最高可资助100万元。

(五)科技保险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险种,购买的科技保险进行适当资助,分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市科技保险资助办法执行。

(六)知识产权创建:重点支持专利发明、技术标准研制,以及各类科技园区、乡镇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专利培训、宣传及执法等。

1.专利资助项目。根据市有关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与授权费用、发明专利年费等进行适当资助;

2.技术标准资助项目。根据技术标准资助办法的规定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行适当资助;

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项目。根据企业建有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年专利产出等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最高可资助40万元;

4.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园区推进项目。根据区域内年度知识产权财政经费投入,区域内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拥有率,年度培育百件以上专利企业数、专利产出增长率等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最高可资助60万元。

(七)科技奖励:对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科技进步奖、腾飞奖、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1.市长质量奖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2.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个最高奖励1万元;三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0.6万元;

3.腾飞奖最高可奖励10万元;

4.专利金奖最高可奖励5万元,专利优秀奖最高可奖励1万元。

(八)匹配资助:按合同约定对省级科技支撑、创新基金等项目的匹配。

四、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项目专家咨询和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分类情况,对评审类项目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对后补助、奖励等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核。

(三)完成初审核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扶持建议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市科技局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支出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相应减少所在区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扶持额度。

(六)市科技局要对扶持项目加强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七)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扶持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市创新与产业升级资金中统筹安排。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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