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科计〔2013〕125号
锡财工贸〔2013〕52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3年8月8日
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精神,市政府安排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推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招商等重大活动开展。
二、支持条件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专账管理。
(二)申请扶持资金资助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
2.有实施科技研发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科技发展导向,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在申请年度内实施完成;
2.申报项目实行专账核算。
三、支持内容
扶持资金根据不同的科技计划分类内容,主要采用直接资助、政府奖励、匹配资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支撑(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科技惠民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基金、科技保险资助、科技领军型企业培育、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活动,科技事业、市委市政府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一)科技支撑计划:重点支持工业、农业和社会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根据项目新增研发投入、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科技惠民示范工程:重点支持高科技成果与先进适用技术在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应用示范。对其成果转化应用、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评审后,按其新增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企业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科技成果,根据项目总投入、技术水平、项目转化基础,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按项目实际新增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创新资助: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对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前置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争取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集成支持,每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五)科技保险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险种,对购买的科技保险进行保费资助,分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原则上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科技领军型企业培育:鼓励企业争创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和省级科技领军型企业,凡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创新活动经费支持。
(七)知识产权创建:重点支持专利发明、技术标准研制,以及各类科技园区、乡镇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专利培训、宣传及执法等。
1.专利资助项目。根据市有关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与授权费用、发明专利年费等进行适当资助;
2.技术标准资助项目。根据技术标准资助办法的规定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行适当资助;
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项目。根据企业建有数据库、年专利产出和专利实施成效等给予适当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园区推进项目。根据区域内知识产权财政经费投入、区域内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拥有率,每万名从业人员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专利产出增长率等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
5.知识产权质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资助。对于一般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对于“530”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扶持。每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科技奖励:对获得科技进步奖、腾飞奖、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1.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个最高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个最高可奖励3万元;
2.腾飞奖最高可奖励20万元;
3.专利金奖最高可奖励10万元,专利优秀奖最高可奖励3万元。
(九)匹配资助:按合同约定对省级科技支撑、创新基金等项目的匹配。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项目专家咨询和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分类情况,对评审类项目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对后补助、奖励等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核。
(三)项目审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扶持建议并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市科技局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四)资金拨付。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人才引进和产业升级等重点环节,不得用于其他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涉及分档奖励的,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市与崇安、北塘、南长区80%:20%,市与锡山、惠山、滨湖、新区50%:50%的比例,由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六)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扶持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