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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5-15  点击:[] 来源:  

锡人社发〔2013〕11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小微企业认定。市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填写《无锡市小微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原件备查)等证明材料,向纳税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区财政、统计部门进行联合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行业分类由区统计部门负责,根据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确定;企业从业人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金保工程”数据库中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进行确定(含劳务派遣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有关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数据进行确定。经认定后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政策至期满。

二、培训补贴申领。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岗前培训的,按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中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

三、社保补贴申领。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参照“两项补贴”操作办法单独进行报盘申报。申报时需补充提供《无锡市小微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和毕业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凡在此期间当年新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报,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同时将前期符合条件人员一并进行补申报。

四、其他有关事项。各市(县)、区应做好小微企业认定及政策享受情况的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填写《无锡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行业分类情况表》(附件3)和《无锡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表》(附件4),在每季后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本通知所认定的小微企业,仅限于作为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凭证,不作为享受其他政策的凭证。补贴所需资金按原相关资金渠道列支。

五、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

2、《无锡市小微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

3、《无锡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行业分类情况表》

4、《无锡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统计局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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