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 无锡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1〕103号)和《关于印发< 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文广新发〔2012〕24号、锡财工贸〔2012〕23号)规定,《无锡市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企业认定办法》
附件:无锡市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无锡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办〔2011〕10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认定对象是: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装饰装潢业、纺织服装业、建筑业、工艺美术业等行业领域内,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创意设计业务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创意设计企业。
第三条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独立核算的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原母体企业投资占比30%以上;
(四)新设企业不仅为其原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为社会提供创意设计服务。
第四条 对申报企业的认定,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考察评估、中介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市文广新局;
(三)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确定入围企业;
(四)市文广新局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入围企业进行评审;
(五)评审结果在市文广新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原母体企业投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无违规证明;
(六)市文广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对所提供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真实性作出声明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缴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