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科计〔2013〕141号
锡财工贸〔2013〕67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8日
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精神,市政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扶持处于高端链环节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招才引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引进的创新团队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2.申请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带动性,能够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530”项目产业化推进计划贷款贴息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530”企业。
三、支持内容
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已取得技术突破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展研发、中试和产业化投入,经考核或审计后,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资助。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530”企业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经审核后,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全额贴息,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各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审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初定拟支持项目和相应的贴息额度,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三)资金拨付。完成合同阶段目标任务的项目,申请拨付贴息资金时,企业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材料、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有效付息单据。经审核通过的项目贷款贴息,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项目执行专帐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具体分但比例按照市与崇安、北塘、南长区80%、20%,市与锡山、惠山、滨湖、新区50%、50%的比例,由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六)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七)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扶持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