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锡科技网 时间:2013-12-23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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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89/2013-00131
| 生成日期
| 2013-12-23
| 公开日期
| 2013-12-23
|
文件编号
| 锡科综〔2013〕20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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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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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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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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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科技
| 体裁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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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企业,贷款,细则
|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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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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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锡科综〔2013〕206号
锡财工贸〔2013〕135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为利于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现将《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6日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依据《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部门推荐项目,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其风险按照不同的合作方式,分别由省、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申报主体资格。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市、区两级科技部门根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择优向合作银行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
(二)合作银行对所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拟放贷款额度。
(三)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的贷款,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具贷款确认书;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科技局审核并上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池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再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具贷款确认书。
(四)取得贷款确认书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等文件,按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 市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履行以下流程: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市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申报。
(三)各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申报通知要求出具推荐意见。
(四)合作银行对各区推荐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五)选聘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会同合作银行提出拟贷款支持项目的初步意见,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拟贷款支持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资金池管委会主任批准。
(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经批准的项目出具贷款确认书。合作银行依据贷款确认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同时,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择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或市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补偿贷款项目。
第八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2013〕264号)等文件要求,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相关合作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合作银行负责对已贷款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
(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对贷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按季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二)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应跟踪了解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按季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通报企业财务、资金的变动情况。
(四)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和合作银行任何一方如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应要求贷款企业及时整改,并相互通报。
第十条 贷款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或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后,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贷款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应相互沟通并掌握企业贷款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贷款企业在贷款期内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 项目终结与补偿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提前或按时还贷的,合作银行应在企业还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及时做好统计工作和有关终结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按期还本付息、验收评估合格并符合《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条件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补偿贷款项目,按《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利息补助申请,经批准后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
第十四条 如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应在贷款逾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贷款企业属地科技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属地科技局联合合作银行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判断企业债务偿付能力,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时对逾期贷款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贷款企业主要因为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预期在一段时间以后,其经济效益完全可能覆盖欠款的,合作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待企业财务状况好转时及时追偿。
(二)对确实无法归还的贷款,由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单笔低于300万元或当年累计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超过上述金额的代偿,须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资金池管委会主任批准。经批准的代偿,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按市、区、合作银行承担比例划款代偿。
(三)对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未经管委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四)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核销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经资金池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项目还款情况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记录,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对下辖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及绩效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