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经信规发【2014】2号
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新区地经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3〕32号)精神,做好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3】32号)精神,做好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是指在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现代物流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专业维修服务、专业中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担保等领域主业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拟申请被认定为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在无锡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且独立开展经营服务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自主承担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装备,拥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
(3)近两年企业有独立实施并完工且处于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项目。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燃气、煤气、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施工,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安装等;
第六条现代物流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2)运输和综合服务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在2000万元以上,具备货运代理资格,服务对象在5家以上,并自有或租赁货车车辆40辆以上或300吨以上吨位;
(3)仓储服务的物流企业,具备仓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主营收入连续两年在1000万元以上;
(4)连续两年以上实现赢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运营网点5个以上;配送客户点30个以上;
第七条 工业设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良好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
(2)工业设计企业必须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配套设施,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一批成功服务制造业的典型案例。同时专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50万元;
(3)制造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工业设计组织体系,研发条件完善,对行业工业设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第八条 电子商务与信息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运营两年以上,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2)企业建立完整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拥有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成熟的运营模式,能够为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具备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进行资质审核、认定的能力,防止乃至杜绝网络欺诈;
(4)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能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5)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年服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年服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年服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重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1)列入无锡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名单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5)在无锡市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达500吨标煤以上。
第十条 专业维修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在从事生产性企业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修理、改造、安装(拆卸)、搬运以及咨询等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中的维修企业;
(2)具有较强的维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装备,拥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维修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30名,设备净值不低于20万元;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在4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中介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服务能力强,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政策法律等各项专业服务。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有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3)有专职工作人员。
(4)在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须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没有合同的应是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发文组织的相关服务活动,文件中明确承办单位和收费标准。
(5)申报三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类项目,不受 “独立开展相关服务2年以上”的限制。
(6)申报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必须为省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示范基地、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基地及省级企业大学。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2)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审查;
(3)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国内或者省内领先的专业设施条件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
(4)对促进行业或区域产品质量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核心业务领域有较好的业绩表现;
(5)建立了按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调查分析服务等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 培训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省星级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企业大学。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有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3)有专职工作人员。
(4)开展的培训活动必须是围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内容,提供相应的培训通知、课程内容与师资、收费标准、学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重点融资性担保公司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拟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4、市信用办出具的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公布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名单。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认定的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实行重点培育,无锡市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政策将对其进行重点扶持,同时被认定的重点企业可优先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支持项目。
第十九条 加强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产业分类研究,探索建立有关生产性服务业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注重基础数据库的分析,做好相关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把握生产性服务业运行走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