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2.采购人组织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开标结束后,采购人组织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 4.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指标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采购人和评委判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2)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0)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将要求投标人述标或对投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 |